#加班費別算錯!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留意延長工時工資4大常見違法態樣



 【2026/09/10 #大北門新聞網/攝影記者:林書齊/記者:黃美香/台南報導】

為落實市長黃偉哲推動勞資友善環境,打造「希望家園」施政理念,南市勞工局積極運用宣導、輔導與檢查等多元策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分析今(115)年截至8月勞動檢查結果,南市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違法樣態第一名為「延時工資(加班費)未依規定給付」,勞工局將加強入廠輔導及廣辦宣導,增進事業單位對法令瞭解,避免事業單位因不熟悉法令影響勞工權益,以促進勞雇和諧、創造優質勞動環境。

南市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勞動基準法,115年截至8月共實施法遵輔導1,326場次、辦理宣導會31場次,以及實施勞動檢查1,438場次,罰鍰金額新臺幣1,360萬元。進一步分析勞動條件檢查結果,查有違法計474條次,其中勞基法違法樣態第一名為延時工資未依規定給付。經分析常見違法情狀如下:

一、 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

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的範疇,例如視勞工出勤情形而發給的全勤獎金、依工作效率而發給的績效獎金、以勞工生產量為計算標準的生產獎金及因擔任主管而發給的職務加給等,均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因此於計算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不應僅以本薪或底薪為計算基礎。

二、 未依法定標準計給加班費

若有使勞工加班,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不可逕自折算並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恐將因而少算致違反相關規定。

三、 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雇主如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

四、 片面限制勞工加班後只能用補休方式辦理

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才可將工作時數換成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表示,勞工如有延長工時之情形,雇主應核實登載勞工出勤時間至分鐘為止,並依實際延長工時覈實計算加班費;如勞工與雇主協商將加班時數換為補休,亦應由勞工選擇並經雙方協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只能選擇補休而不給付加班費。若補休期限屆期或勞動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完之時數,雇主則應依法發給加班費,請雇主朋友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勞工局職安健康處亦將以多元手法督促雇主落實相關規定,共同營造合宜的勞動環境,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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